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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专家论证太平洋无罪 审计为定罪造虚假数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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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太平洋无罪 审计为定罪造虚假数据

发布: 2013-01-30 10:40:18    作者: 未知   来源: 陈有西博客  

  1月16日,太平洋直购网案第一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太平洋直购网被指控为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研讨会。多名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看法。以下就是本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陈有西按]今天发表1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被指控为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研讨会纪要。这个领域的跨学科实例研讨,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代表性,好多观点都是第一次讲,并形成文字。既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实务中参考,还可以引发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电子商务法》起草的实际样本案例。所有专家的意见,都已经过本人审阅同意。 
  参加论证会专家极其观点如下: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
  江平:太平洋直购网案定罪存疑问 不应轻易下结论
  我先说一点。前不久也参加过类似的讨论会,当然不是网上的,也有点类似,恐怕现在对于到底是直销、还是传销?随着网上购物增加,出现越来越多分歧,我觉得直销是法律允许的,传销是法律禁止的。这两个区别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好多是这方面的专家的意见,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认识。我谈几个区别点。
  第一个,有没有层次?上层发展下边、下边又发展一层,这个应该说区别传销和直销很重要的区别。这里边看起来是有一些层次。从介绍情况来看,这个和传销层次不太一样,传销层次更多上层发展下边,是以他能够发展多少会员作为基础的,而本案是以PV值即消费积分返利值来确定的,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应该说它和我们传统所说传销发展会员情况有所区别。
  第二个,比较重要一个问题,上层所拿到收入是不是靠发展会员、或者从下层收入里边得到的?也就是从他的收入里边有没有非法所得?本案似乎没有太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它还是以销售情况来确定返利的,如果仅仅是按照销售确定返利,那可以说肯定是销售商、供货商让利所取得的。而且我们现在社会上,各种让利销售的情况非常多,吃一百返五十这种情况很多,如果它是一个让利行为,这应该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它不是让利,而是从他的加盟费的收入里边,一部分提取出来给上家,这个就是非法。
  第三个,涉及关键是保证金,保证金不是必然不能用的。在民事活动中,保证金还是可以使用,并不是仅仅作为担保。对于你产品质量、服务也可以用保证金的办法,而保证金是不是能够来用?销售商不能够用保证金?你像现在一些俱乐部、一些美容美发店,也有预交保证金,保证金交进了之后,也可能用。所以关键在于这里边保证金有没有违法挪用?如果没有违法挪用,那该退你的时候还可以保证退你,他就是合法使用你的保证金,按照法律规定这是可以的。
  所以我觉得,从几个关键问题看起来,这个案件定罪有问题。我不是搞刑法的,至少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应该说符合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另外,最重要是随着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网上购物怎么来区别直销和传销?这可能会成为越来越敏感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些问题尤其是在我们科学技术越来越发展的今天,网上购销越来越多,不能够太轻易下一个结论,说某些行为完全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还是应当允许稍微看一看,等在这方面取得更多经验和结论之后,再下结论比较合适。
  陈有西:谢谢江老师说的重要观点,把几个关键点说明白了。刚才刘仁文教授有点担忧,我们这里可以承诺一下:我们不会扭曲专家的意见,一定会如实记录并经专家审阅确认。律师办案的立场和专家的独立性不同,我们希望专家都客观表达自己独立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会交给法院,不会不经审核就放到网上,我们会客观记录并让大家对自己的发言审阅把关。真实的负责任的专家观点不怕曝光。上次是另外一家律师所委托进行的,也都经过审阅。但不是全部记录,而是结论意见。基本上是刑法专家的角度,我们这一次多请了民商法的专家,更请了非常了解电子商务专业的专家。他们对中国互联网商务的发展模式都非常了解。下面我想请电子商务专家先谈些看法。法学界和电子商务方面国内最权威的专家们互动。下面我们请吴声博士发言。
  张泗汉:中国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张泗汉:案件应用民法调整解决 不该采用刑法手段
  先问个问题,渠道商得的PV,可以转到下一个渠道商,下一个得的好处从哪得的?
  陈有西:从商业环节的利润来。比如五粮液,那么多中间价差利润,12个优惠级别不同,大商能够得更大优惠。这个差距能够给大的渠道商带来留利。最下边买7000元可能得到最低折扣的好处,而作为整个地区的渠道商,销售量、购买量就会非常大,我拿到这一块折扣更大。加上管理费分成,就会产生利润。大、小渠道商都能够享有返利分成,但是总数不会突破返利总额。
  张泗汉:正常商业运作把东西卖给人家,人家从中获得合理的商业利润,这个是正常的。有些假如以卖货为名,借用商业运作模式,非法赚钱,就是不同的性质。传销就是这样,搞这个先买东西,可以商品并不真实值钱,只是一个由头,通过引诱更多的下线来赚钱。发展越多成绩越大,实际搞虚的东西,通过骗的方法。这里头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没有真实的交易,大家都想发财,我想交多少钱弄来以后再发展下线,下边有了,然后上面人把下面收的钱交给上线,这就是传销。传销拉人头、搞层级、空对空,完全虚。判断它是不是传销还是正当营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看他是否有真实的交易?
  如果你没有真实交易,完全交多少人头费,发展越多下边收的钱越多,通过返回一层,那就是属在财务上远作,投资、金融资本的运作,这弄不好可能就会崩盘。搞资本运作就是传销。
  现在我们今天分析的这个案例,从这个角度讲,他的商品是真实存在的,网上买的货都是真实的,客户自己选择和检验的。有很多真实商品,有群体庞大的消费者,真实买到货,实际的交易平台。
  这个案有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就是渠道商通过下边再有一个渠道商,再下边有消费者,也有人头、有层级,多少层级折扣比,还有交保证金,买1000货东西,得到多少积分叫PV。我买东西得到奖励,没有问题,有的我就交7000元不买东西,你给我们多少积分,这么来好像传销。
  但是,这个渠道商他得到这个积分可以转到下家,他得的好处,并不是从下家保证金返回给他,而是返利折扣,运营商从商业利润中拿出来钱分给大家、给渠道商,这就跟传销不一样。传销是从上面从下面得到好处,这个不是。
  当然这是新的商业模式,通过这个运作,使销售链大大扩大,看起来好象资本是一个财务平台,实际这里边有真实销售作为基础、有交易在里边,这一点不符合传销的特征。传销有时也有商品载体,但是这个商品往往只是噱头,并不真正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同本案的网上人人可鉴别的几千万种商品真实存在是不同的。
  再一个,如果搞传销,最终是骗人。谁受骗?谁受损害?骗了多少?到现在来看,没有一个人主张我受了骗,我交的钱没有了。没有发生。因此这个危害性也是不存在的。
  现在我担心一个保证金问题,刚才审计说亏13亿,如果真亏13亿就是有损害了。现在13亿亏损是不真实的。既然没有亏,就没有受损失人的,怎么是骗?还有几万人参加交易、只有一百多人通过真实销售得到渠道商资格,如果这是真实的,当然很明显有欺诈,但是真相并不是这个情况。676万人,如果大量存在真实的消费者,少量通过折扣返利,不是通过发展下线交人头费牟利,那就根本区别于传销,不存在传销这个问题。根本不是资本运作,而是真实的交易,从这个意义来讲,本案不能认定是传销。
  传销本质问题是商业欺诈,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本案可能有夸大宣传,比如零风险,也有可能运作不是很规范,有欺诈的成分在里边,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不是骗人为目的。又是新的东西,怎么能够使运作更合理、纳入规范,才是可取的方式。也许这种模式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因为出现点问题就掐死他。我建议对这种情况把不准的情况,还是宽一些。原来审查没有问题撤销了案子,现在又把他捡起来,也就是政法机关自己对这个问题都还没有搞清楚,应该能不定就不定。否则后果很严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相反起到反作用,导致社会不稳。这一点要特别考虑,从长远看这个问题。现在新的电子商业模式还在发展,刑法也是要保护,非要到别的民法的手段确实调整不了,最后才要通过刑法解决。现在这个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法手段调整解决,根本不需要采用刑法的手段。特别对新的模式、新的事物要慎重。我就说几个观点。
  崔敏:我补充说一句,大家都说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认可他们全部合法,全部正常。如果发现其中不规矩的东西,或者虚假宣传东西,应该由工商行政或者网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他警示。不是有点问题,就都上升到犯罪程度上去处理。这个案子很有意义,可以研究今后在立法上,怎么样把握刑事案件标准,积累若干案例,对我们有所帮助。
  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家
  崔敏:太平洋案不构成犯罪 社会存犯罪扩大化趋势
  本案涉及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我本人对这方面的具体业务不太懂。刚才听了商务部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的发言,对我来说,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他把许多技术性的问题讲清楚了,对我们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这些年来,有一种将犯罪扩大化的趋势,动辄加一个罪名,把许多行为都当作犯罪处理,试图用刑罚的手段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种倾向是不对的。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必然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大量的社会矛盾不能寄希望于采用刑法手段去解决。听了大家介绍,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谈几点具体意见: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有具体的危害结果。本案并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既没有被害人,也没有任何人因受骗上当而上访*。如果说“未来可能引起什么社会危害”,那只一种是推测和假定。如果按照那种说法,任何行为都可能被当作犯罪,这个说不通。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其行为至少跟传销不完全相同。把它定性为“传销”,实际上是按照类推来定罪。《刑法》修改,早已取消了类推,再采用类推的方法将其定性为“传销”,也是不能成立的。
  3、现实生活中,对于某些界限模糊、一时难以搞准的情况,不应当轻率定罪处罚。过去我们常说:两类矛盾暂时分不清楚,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介乎罪与无罪之间的问题,先按无罪处理。改革开放之初,安徽有个“傻子瓜子”的案件。一位个体户名叫年广久。抄瓜子出了名,赚了大钱,生活作风上又“包二奶”之事,当时有人要对他定罪,*明确表态,说“这个人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现在的这起案件,与“傻子瓜子”有点类似。新事物出现,情况还不完全清楚,就把它当作犯罪处理,肯定会影响一大片。这涉及如何把握刑事政策,要十分慎重。
  4、据介绍,现在扣押了11.7亿“保证金”,如果把本案认定为犯罪,就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没收。原本那么多客户并没有受什么损失,你将11.7亿“保证金”全部没收,造成许多人血本无归,等于用公权力剥夺人家的财产,肯定会有很多人闹事,甚至上街游行,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按犯罪处理。
  我再特别补充说一句:说本案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认可他们所有的行为全部合法或全部是正当的。如果发现其中有不规矩的行为,或者有虚假宣传等,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网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给他警示或行政处罚,而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当作犯罪,实施刑罚制裁。
  认真研究这起案件,很有意义。逐步积累若干起同类案件,有助于今后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使立法更为科学、完备。
  陈有西:谢谢崔教授的准确分析。下面我们请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教授谈谈他的基本自法。
  阮其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著名刑法学家
  阮齐林:新型电商模式应被保护 保证金是问题焦点
  搞刑法的人比较刻板,就事论事。电商经营中发生的问题,首选经济行政法规处理,刑法是最后手段。到社会其他方式解决不了的时候才用。当然,问题到了需要诉诸刑法的程度,也就比较突出、明显了。
  第一,就本太平洋网络销售案而言,首先是态度问题,对电商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确实应当持宽容和包容的态度。对于新鲜的商业经营模式,自己在看不清楚时,应当持尊重、保护态度,不能轻易否定,更不能动辄使用刑事法律这一最后手段。对于刚刚电子商务部秘书长的态度非常赞成。政府方面对于太平洋网购模式的评价、处理,几起几落,也表明大家持比较慎重的态度。
  第二,对这个案件就起诉书而言,整个起诉书就是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太平洋直销方面得到渠道商待遇的“巨额保证金”,并且局部存在仅仅交付“保证金”(没有实际商品交易)获取PV点的情况。电商“烧钱”亏死都没有关系,关键老百姓交的保证金是否安全?就“保证金”提两个问题。
  1、该“保证金”由谁能支配?公司能不能支配?
  2、通过缴纳“保证金”,取得“渠道商”地位以后,渠道商的获利怎么来的?
  这两个问题能否简单的回答一下。
  陈有西:两个重要的问题,我详细请教了他们公司的经营操作人员和渠道商,基本搞明白他们的经营原理,我这里说明一下:
  第一个,是保证金的问题。
  经过我们详细询问渠道商和他们公司的经营者,他们介绍的关于保证金的产生方式,是这样的:
  成为太平洋网的渠道商,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你不断在网上购物买到7000元的总留利额,即达到积分1000PV;一般商品都是消费50-100元甚至更多获得1PV,这样达到积分1000PV需要消费5-10万元,甚至更多总消费额。
  第二种是一次性购买网上商品,达到1000PV,比如返利高的商品象10箱五粮液酒消费总额2万多元,就可以获得1000PV。
  第三种是直接交纳保证金获得渠道商资格。交保证金后,在网上购物不能动用保证金账户里的钱,必须另行支付,达到一定PV积分后才能逐步返还。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这个保证金在达到约定的消费额前,是由公司占有使用的。达到约定消费额,全部退还渠道商和消费者。
  第二个,就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哪里来,太平洋网能不能维持经营而自己产生利润,会不会倒闭导致渠道商保证金无法归还,血本无归。
  太平洋网自身利润的来源,是来自于供货商的供货价格和网上销售价格之差。网购越多,留利越大。公司以积分PV的形式,将这一块本来属于太平网自己的留利,分出5%-71%,给渠道商分享。具体是:
  1)  网上渠道商交纳的7000元--700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消费或带动消费保证,让公司卖出足够赚到那么多差价利润(7000元_7000万元)的产品;然后,可以全额返还渠道商的保证金,再把公司赚的7000-7000万其中的5%-71%,拿出来作为渠道商的返利奖金。公司剩余29%作为网络维护和公司费用及利润。这就是精彩公司收取的部分“管理费”。商品网上卖得越多,公司的留成就越大。因此做大营业额就能够产生巨大利润。
  2) 渠道商自己必须是真正的直接消费者。每个渠道商至少保留1000pv作为自己消费和带动消费取得,所以说每个渠道商本身必须是消费者。说渠道商只是批发转让pv,是不正确的。以10箱五粮液23980元=1000pv的消费为例,那么12万渠道商的消费就是:12万x23980元=28.776亿元的网上消费。公司从而得到:12万x7000元(至少)=8.4亿元的利润。这些利润产生于直接消费,来源是供货商的低价差。传统商业,这块利润全部由商家享有,而太平洋网电子商务,将其中的5%-71%利润,根据消费额的不同,分还给渠道商。这就是“省钱加赚钱”的含义。
  3) 676万会员和12万渠道商的自然购物消费,也将产生留利利润。
  4) 保证金返贷给资金不足的渠道商,产生的利息利润。
  5) 同银行合作,搞第三方支付,发信用卡,会产生巨额资金占用周转的利润。
  6) 精彩公司转投资购商业楼等产业的发展,在深圳投资的房地产增值5亿多。
  因此,这样就产生了团购消费的积极性,把很多渠道商集中起来,一个人先交几十万、几百万保证金,再去发展其他的消费渠道商。有人新加入他的群后,把自己预交的保证金可以原样取回。他们称之为“渠道商批发”,因此,大渠道商并不占有别人的保证金,只是置换回自己的保证金。自己最低额度要保留7000元的保证金。但是他享有了最优惠的返利点好处。低优惠和高优惠之间的差利,就是大渠道商的获利空间。同时还有管理费的分享。
  大渠道商就是这样产生的,保证金就是这样产生的。都是自愿选择方式。而且有45天的“冷静期”,即交了7000元钱后,觉得不合算,不想做渠道商了,他可以无条件退回。过了45天,他反悔了,依照合同的约定,不能退,只能购物消费。但公司可以帮助找置换商。有了置换的,他的7000元保证金可以原样退回。
  保证金交给精彩公司太平洋网电子账户,分别登记在每一个渠道商自己账户里,自己掌握购物结算。沉淀暂时不用的保证金,就集中在公司里,只要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多余的公司可以统一动用。
  阮齐林:“渠道商”怎么赚钱?
  陈有西:渠道商从返利点优惠差别中分享赚钱。还有一些管理费。这些利润的来源,来自于供货商出厂价和消费者购入价之差。即传统的商业环节的利润。由于电子商务成本省,精彩公司就设计成全部让给经销渠道商和消费者。比如五粮液出厂价260元一瓶,消费者折扣率,一共分12个等级,如果你普通消费者,你的折扣率可能是95折,我如果是有7000元消费的渠道商,可能是65折,如果最优惠级别的渠道商,可能直接260元就给你了,是这样返利模式。
  阮齐林:我是“小户”加入你“大户”(高返点渠道商)里边,就可以获取更高返点?
  陈有西:对,就是这样。我先交进去70万,然后我发展其他愿意加入我的集群渠道商,我就可以把我的保证金分额度给你,作为我批发的,你交给公司账上7万元,你就取得了优惠席位,钱在你的账上可以购物。而我的额度不增加,可以把自己原交的7万元置换取回。我始终在库里边有70万的渠道商等级。所以,这种模式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在公司里边,公司才有可能不赚商业利润,把所有商业利润还给渠道商和消费者。然后把这块沉淀资金运作好。其中一个运作,就是贷还给渠道商。比如某人想做7000元的渠道商,他没有钱,就可以先交3000元,再向公司借4000元,但这4000元没有交进的,是要向公司付利息的。这就是60亿的保证金,实际只到位了37亿的原理。另外,精彩公司在深圳买了办公大楼,投入1.2亿,现在评估有6亿多,投资也升值。而大量的现金,留在公司结算账上,保障所有购物者的货款、退还的返利和保证金,都能够保障结算。保证能够按个同支付给供货商,从来没有出现支付不了。这就是“第三方支付”,精彩公司要按将近两亿的注册资本,原因就在于想搞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陈有西点破太平洋案争议实质 定罪传销钱将被没收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犯罪学家
  我的专业学科是犯罪学。这个案子PK两个纬度:一个我们执法者讲规则;另外我们法律学科讲事实。
  其实这里边怎么样认定这个事实?我们过去一直认为从标签出发。信息化时代,确实由事实牵引规则,过去我们主观立法。立法有三忌,主观立法、重刑立法、情绪立法。包括执法要注意的,也是这三点。最近我们治理闯红灯,明显一个主观、一个情绪、一个重刑,认为把闯黄灯制裁的交通规则提升,就能够解决问题。公安部到现在也没有提出来,全国形成新规则,闯黄灯撞人的数据有多少?他认为越严越好。
  这个案子最主要的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本质属性,他是不是传销?阮教授谈到层级,层级不在于人与人层级、或者虚拟层级,在于所谓层级之间是不是有受害人?如果没有受害人,不管多少层级,有很多形式和内容,没有受害者就不是犯罪。本质不一样。
  都说卖*最丑恶,包二奶是不是?这就是批发和零售关系。所谓传销本质是什么?比如虚拟物品,他其实就是拉人头,再有里边有没有欺诈?有没有谎言推广,最关键有没有盈利点?能不能创造新的价值?如果他是一种流通的方式,能创造新价值,凭什么指控?无非外型还认识不清,用规则对照,他有点像传销。我们国家,这里边有问题,不认识的,就先认为是丑恶的。比如反伪科学,你不认识,证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不能说它就是罪恶。所以立法和执法这方面,是不是能够抓住最本质的东西?我没有看到危害性这一块。他的受害人是谁,我看到他在这个中间产生利润,大家分层分配,这个我觉得就可以否定传销,这个案子到这里为止。到底是什么,另外再说,是不是违反别的什么法?这个里边,在于一个基本问题,即损害的是什么?有没有损害、侵犯某一种法律的规则?是不是让国家减少了税收?是不是让某一个人群,成为受害者或者潜在的受害者?阮教授说的保证金问题,崩盘保证金没了怎么办?现在可以保证大家各得其所,我们没有专门研究刑法,但是犯罪学和刑法脱不开,我们更多从事实角度看问题。
  陈有西:税收问题,这个公司一直是江西省授牌的先进单位,保证金到目前为止公安查封11.7亿,自己目前在流通的账户上还有5个多亿,将近17个亿,所以现金的结算,绝对不会出现问题。
  皮艺军:公安封存导致结算困难,和自己制度造成支付困难,是两回事。
  陈有西:公安目的是把所有12万渠道商都理解为参加了传销,那么这个钱就可以没收。如果12亿是正常的电子商务,这12万钱都要对还当事人。因此,这个案件还有这么一个利益关系在里边。为什么那么多渠道商着急?一旦把这个案子定性为传销,这个就是犯罪赃款,国家就可以追缴和没收,他们的钱也没了,终端的最小的交7千保证金的小商户,钱也没了。这个没了,不是唐庆南造成的,而是把他理解为犯罪,由国家没收的。这一点,通过六天的公开审判和我们律师的依据事实、证据的强有力辩护,全国的参与者,目前都完全明白了。如果定性为正常的电子商务,这些钱都能拿回来,因为钱并没有损失掉。经有676万,以后实现直接消费积分1000PV的会更多。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教授、博导
  刘仁文:太平洋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不宜刑法直接介入
  这个案子过去我们论证过一次,已经论证一年多了,细节记不清楚了,但是这个案子印象非常深刻,论证意见是我汇总写的。当时是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我们的,参加论证的我记得有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和杨立新教授,还有我。我们当时第一感觉是这个东西非常新,对这种经营方式我们不太懂、没把握,所以反复嘱咐律师写论证意见材料时,事后要经过我审看一下,因为那天论证比较仓促,但是大家一定请我把一下关,我记得律师起草的论证意见后来我改动还是比较大的,那就是对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由于我们不太懂,恐怕不能乱下结论,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对刑法上传销犯罪的理解,说明不符合传统的传销犯罪。建议对这种新型东西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不宜刑法直接介入。
  目前看来,根据律师提交材料,跟传统的传销不一样,我们意见只是这个案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没有肯定这种模式就是正当的,因为超出了我们专业认识范围,没有把握,有的数字当时律师也讲不清楚。后来公司拿到这个意见,放上了他们的官方网站,在全国引起比较大的反响,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别的省市,我们马上跟律师联系,意见只能供办案机关参考,不宜上网。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不能拿我们意见到网上去宣传。因为关于经营模式是否正当,这个在我们专家意见书没有下结论,有待经济学家、电子商务专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跟踪和研究。我们结论,只说跟传统意义上的传销不一样,同意认为这个案子不构成传销犯罪。至于这种经营模式到底有没有猫腻,我们留有余地。这个东西太新了,没有把握。
  我听了胡钢律师观点,比较起来更中立一点,不能简单讲这个公司一定赚钱,因为讲了不利的情况。后来这个事情影响很大,有北大的学生给老师打电话,我们要求公司马上撤下来,过了没有多长时间,张明楷老师也来电话,北师大教师家属也参加进去了。看来我们专家意见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我们比较慎重。没有对经营模式其他方面做出结论,只是结论不构成传销犯罪。
  陈有西:你们的意见,和江西公检法讨论意见是一致的,他们比你们更早作出了结论,已经三家会商决定撤销了案件。公检法他们的会审意见跟你们一致,那时候他们还没有看到你们的专家意见。
  王健: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
  王健:经济法律存在模糊 新型商务模式定性成难题
  我谈点看法。我对这个案子本身不了解,对案例本身也不太了解,我简单说一下,这个涉及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问题。确实我们这个时代,正在经历非常大的变化,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确实商业的存在业态、存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刚才电子商务委员会的秘书长也讲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很多新的商务模式,到底怎么去判断它是新的商务模式?我们一直思考这个问题。
  我们通常把商务模式理解为商业存在的形态,应该符合一定的经济逻辑性,当然这里边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很多商业存在的方式,包括酒店有存在方式、商店有存在方式、出租汽车公司有他的经营方式,但是每一种商业方式都有独立经济运营模式,这种模式给消费者也好、给服务、产品提供方也好,都能够创造价值。通常来讲我们判断一个商务模式是否能够长期存在,我们看它是否符合经济逻辑、是否能够创造价值?
  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当中,实际上网络销售模式,是前所未有的。以前实体市场基本商业模式固定了,很少有价值创造空间,传统业态像便利店就是创造新的商业存在的一种方式,因为它既不是超市也不是餐馆,但是承担类似超市或餐馆功能,而这个功能恰恰别的单一超市或者餐馆没有办法满足消费者,他可以24小时经营、可以把消费者每天消费最关心、最经常用的东西放在那里,满足你吃穿用,我们就封为这个是便利店,这是大城市人们生活形态出现新的商务模式,而互联网也是一样。
  互联网,所谓新的手段、新的网络空间,实际上创建着另外一个能够满足消费者、以及服务和供货商的一种新的方式。在传统业态、传统方式下是做不到的。你比如说像淘宝模式也好,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也好、京东作为商场模式也好,某种程度上,京东商场创新不如第三方平台,因为它跟传统商店太像了,类似于京东到现在赚钱很困难。并不是今天不赚钱,这种模式就一定不好,或者就不会成功。网店商业模式一定不能存在。但是目前的问题,这个网上商店模式,确实比传统商店模式,给消费者创造了额外价值。问题是,消费者给你从经济上带来价值,能不能支撑你商店长期的运营?或许现在八千多万用户,大家都在想这个数字,或许达到1亿用户是不是能够维持长久运营呢?这个都不好讲,这是一个谜。
  也许是2亿用户,就能完全把网上商店支撑起来,经济学一直是谜,传统工业化社会规则,在互联网上都被打破了,有些规则传统经济学解释工业化社会,大工业生产、制造业,有网络以后发现好多规则发生变化,实际大家也在赌,各种各样商业模式创新,大家都在赌,因为规则大家都不知道。如果谁研究出真正商业模式,下一个肯定得诺贝尔奖。银行基于担保、基于你必须算出投资和收益关系,这就是我们讲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确实是在互联网时代大家所碰到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去判断一种模式,有没有价值创造?判断符不符合基本经济逻辑性,是不是可以长久的商业业态?能不能持久?现在几千万用户、一亿用户、两三亿,是不是同样存在?让人觉得他确实给各方带来各种利益。
  比如刚才电子商务秘书长讲的团购模式,为什么团购模式大家会质疑?是因为团购模式,从经济法律上存在模糊,他带来各种问题,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到底怎么确定?是营销模式还是销售模式、还是第三方平台?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不清晰,这是帮助买家实现规模的采购,然后获得优惠,实际你发现真正运作不是这样,就变成卖家营销的平台、打折优惠营销的平台。和大家原来所想象,团购可以获得采购的优惠,从买家角度考虑变成卖家角度考虑,大家又质疑到底是销售还是营销?最后必然再去找符合经济逻辑性、法律逻辑性的点,要么营销、要么销售。这是我们讲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立足点。
  我不太了解这个案例,我也想再进一步看一看,如果有可能能够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再深入分析商务模式存在经济逻辑性和价值创造过程,这个可能有助于我们分析本质。
  陈有西:非常感谢两位电子商务专家。王健教授同时是对外经贸大学的教授,对市场规律非常有研究。下面我们请阮其林教授从刑法角度谈谈他的高见。
  李鸣涛:国家电子商务研究院副院长
  李鸣涛:太平洋直购网执行层面把控或存在问题
  我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李鸣涛。我这边主要支持商务部在做一些研究工作,所以整体上,对包括电子商务新的模式的出现,关注比较多。因为从商务部角度,更多关注一些流通环节的新模式、新出现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了消费返利、包括大宗商品期货、税收损失、出口退税,很多具体模式的问题,我们政府都在关注。
  总的原则,从商务部角度,希望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总的把握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电子商务本质依然处于流通环节问题,一手连接消费者、一手连接商户,有新的模式和新的特点出现,比如B2B、B2C也好,本质解决生产和消费连通问题,他在环节上发挥服务消费的作用,实现本身增值。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依托互联网平台,如果本质来看实现产品和服务销售,实现价值增值,价值增值点应该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我理解的话,更多我们是考虑流量很小变化很大,实际产生产品销售额和收取保证金不成比例,很多PV值没有对应商品返利,问题出在具体商业规则包括执行规则层面有争议的地方,具体这种行为是不是传销?法律界专家可能会有基本判断,如果我们设计商业规则的时候,每一个PV值对应真正商品返利,真正为京东、淘宝带来巨大的流量,这个没有问题。包括宣传创业和购物,有很多宣传,违反基本的商业规则问题,所以这里边,是不是有执行层面把控的问题?如果我们踏踏实实每一笔销售、包括返利设计,都对应上,可能不会产生这么大的争议。
  陈有西:非常感谢李院长。
  王健:仅限于现在获得的信息做出判断。因为互联网商业模式,通常来讲,由于创新,很多边界模糊了。以前人们认为的商业边界,比如是金融还是贸易,它既是跨金融又是跨贸易,比如批发和零售,他是批发还是零售?这个模式设计的时候,就是把这个模糊了。也就是我刚才理解,之所以能够吸引这么多人参与这个网站,设计的时候本来面对消费者,但实际上,整个规则设计成消费者可以变成批发商?所以才会带来你挣钱的机会。你消费就不挣钱,但是你要变成批发商,变成批发商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出去,给商家带来产品销售流量,当然你也会有回报,变成批发商之后就有动力,每个人都有经商的欲望,只有经商才能获得更多钱,这就是大家参与更多主要原因。
  当然这里边设计规则,我们讲直购、讲这些概念的时候,面对消费者,实际这种模式把消费者和批发商模糊掉,甚至强化每一个网站加盟人可能潜在的商户,所以这里边采用招商手册,同时商业模式设计,可能模糊金融和贸易,通常我们讲就是销售、批发零售的渠道,它和我们传统渠道没有太大区别,传统渠道调动批发商一些经营的动力,你也可能会涉及到返利、返点或者类似这样,这是一个。
  但是它的设计就在于,他可能一下子收取保证金,正常商业当中,收取保证金作为批发渠道也好、零售渠道也好都没有问题,如果把每一个参与者作为零售商,为了保证你的信用、调动你积极性、参与规则当中,你交钱才把这个事情当做自己事情,我有投入才会加倍推销,这个模式机制在这里,保证金收取也是可能的,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也是符合人们心灵的,这是我理解的。
  现在问题在哪?就是作为加盟商也好、渠道商也好,有没有能力销售?通常传统把经销商分区域,防止价格出问题,那是有限的,但是网络渠道可以实现所谓的规模化,每一个人可能都潜在的客户,你只要交了保证金,只要推销商品,哪怕有网络的渠道,通过网络打广告,甚至建立自己的网站推广、去获得销售都可以,把每一个人潜在的销售能力发挥,可不可以?所以我想,如果每一个人精力有限,如果他通过网络、通过各种渠道也是不可能,关键问题在于保证金的问题,保证金打进来,当然这里边这么多个体经销商。还没有完全把市场都扩大情况下,可能大家关注保证金,这个保证金太大了,会不会有危险?这里边,政府在保证金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
  就像淘宝的支付宝,沉淀那么多资金,支付宝说不敢用这笔钱,国家没有禁止的政策,但是不敢用。这里边涉及保证金是否可以动用、可以投资。这个涉及跟金融结合,国家有没有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以及有没有违背保证金使用的规定,如果有可能违法其他金融方面的规定。但实际上支付宝最早让银行做,银行没有做,支付宝最早介入银行业,最早网络银行IT人做的,银行没有做,这个没有禁止,我就可以做,很多界限模糊,可能蕴含新的商务模式创新,而创新本身就是把各种既有框框条条打破了,这是我理解、分析商务模式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点参考。
  吴声: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
  吴声:太平洋直购网或局部触犯法律 轻易定罪不可取
  关于罪与非罪我没有任何发言权。对于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必须引起我们重视。我印象特别深刻,08年我跟很多政府领导沟通的时候,他们经常问,你们挣钱吗?为什么扶持电商?哪来钱?为什么还在亏?对于新业态,都有逐步的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刚才陈老师讲去年11月11日光棍节一天网上销售191亿,就是事实。搁以前太忽悠了,但这就是事实。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重新颠覆了传统结构的商贸方式。这是很重要的前提。商业模式它从企业运营战略来讲,自己有自己的判断,为什么经销商到现在不挣钱?为什么在电子商务投资当中能融到几亿美金?为什么一下国际风险基金会投入十亿美元?实际是新兴经济本身的形态,拥有这么大的用户量,形成这么大的平台效应,未来很容易盈利,这是一个新的发展平台。
  再比如电商品牌,品牌到一定程度有他的溢价。通过用户带来的重复购买力,产生盈利能力。所以网购的模式很多,我们现在也知道O2O,淘宝一开始C2C,京东和天猫是平台,凡客是品牌,亚马逊也是B2C,阿里巴巴提出C2B。我们觉得模式本身并不重要,包括太平洋直购是BMC,但我能够感觉到他有一些创新点。包括他在网络营销模式上,有一点借鉴以前互联网推广返利模型。这些创新点,是否能成为可验证的商业模式,需要时间检验。
  我们经常说凡客从2007年到2012年,到现在都还没有盈利,京东从2004年到2012年也没有盈利,也是亏损。但是我们知道他会盈利。就像我们看到团购,最早开会的时候我就说,不看好团购。但团购作为一个营销模式的创新,我印象特别深,它一定会分化,一定会演进,到底变成垂直的B2C、还是大的平台标配,我们看到它有他的合理性,与社会化媒体兴起分不开。非常传统的营销模式,推动一定的人、一定量级,达成成本优化、效率提升,有了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腾讯空间、人人网、开心网社交网络以后,传播的形态反过来再重新定义,我们看到的团购的模式。
  今天再讲微信、新浪微博的时候我们可能不知道,现在美团网的王兴最早做微博,但是被关掉了。但是今天,谁会关掉新浪微博呢?新兴的互联网交互方式,对我们既有管理方式、既有辩证论证、区分都提出了挑战,新的媒体跑在前边,我们监管滞后,他们做了之后,监管根据新的业态特点,相应的标准就好办了。等到人行、银联、商业银行做第三方支付,什么时候?但是今天支付宝是什么体量和影响?当时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支付、信用、物流,支付宝是有贡献的。
  那么,怎样定义太平洋直购模式?我有几个基本判断:
  1、对于网络销售,作为无店铺销售、作为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创新,本身就是一种不拘一格的事情,关键我们要看它与消费者关系,它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它在法律框架内能不能形成非常真实有效的交易?能不能创造消费者价值、客户价值和合作伙伴价值,包括渠道商价值?
  2、如果它可能是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商业模式创新的话,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有做的不对、不到位的地方,甚至错误的地方?但是我感觉到,有夸大宣传的。但是局部夸大宣传,与本身公司商业模式,不能完全混为一谈。前不久跟工商总局讨论,现在已经成为结论,过去四年经常遇到工商局处罚,异地经营快递点有没有办证?无证经营就罚款,北京市工商局领导,已经非常强烈地意识到,业务的飞速发展,按照传统工商局规定还有异地经营,但是后来为什么他不再罚?形势变化了。我们的传统管理跟不上信息社会交易工具发展的速度。我觉得整个国家、整个政策监管体系,对于新业态呵护、理解和支持,非常重要。今天我们会发现,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完全是白色,也不完全是黑色,有时候确实有点灰色,确实需要先行先试。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够创新,只允许他试对、不允许试错,我个人认为这是伪创新。
  坦率讲,我们应该有趋势性的理解能力,有多少中国民营企业家经得起原罪?如果不趟出一条路,也许看不到三十年的辉煌,我们当年在评审江西慧谷基地的时候都是反对的,觉得这里边看不准,普遍引起争议。现在不同了。作为商业模式创新,不能够正确,必须从新的业态产业逻辑和规律,真正理解。
  3、我们今天在看这样的模式创新背后,到底哪些是会形成产业促进的?哪些是会带来整体产业链价值变化的?还有重要的标志,在于真正重新定义他的商贸流通的方式,这个过程中本质性的结点,譬如说经营的主体,譬如经营客体、譬如整个盈利模式的构成、譬如渠道合作伙伴与他之间的关系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比如保证金在商业模式里边的定义,到底属于可支配,还不可支配?里边有些东西可能要由法律界专家来定义。为什么手机可以零元购?并不是手机不重要,是因为这个时代硬件就是依赖软件,“硬件”变得无足轻重。有时候“软件”也变得不重要,因为可以批量复制,“模式”变得最重要。但是我们很多人不知道,不能意识到这样的趋势,硬件不动摇,操作系统很重要。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套餐、零元、数据业务,数据无所谓、硬件无所谓,硬件从属软件开发过程中,软件也不重要就是服务,由服务本身“商业模式”息息相关,服务很重要吗?服务也不重要,数据很重要,大众点评网为什么现在做的好?这是全新的商业逻辑,在互联网领域跑的比较快,只不过在线上线下交互的时候,会出现混沌的印象,甚至容易顾此失彼。但是回到商业的起点我们去看,这个企业的方向,如果它真的一千万用户或者两千万用户,京东商城注册用户8100万,内部讨论最大的价值是八千万用户,其他都无所谓,也就是数据资产、数据价值变成一个公司最核心的价值。支付宝之所以强大,是因为有交易行为的记录。支付宝根据交易行为的记录,能够发布报告,化妆品消费的偏好度、地区消费排行榜。所以我们发现亚马逊一度落后于ebay,但是亚马逊现在是ebay两三倍,ebay有支付工具。2012年移动互联网ebay是电子商务第一名,商业就是这么奇怪。全球所有人说亚马逊远远超越ebay,ebay又弯道超越,云计算做的最好的不是Google、不是微软,是亚马逊,这个时代的玩法变了,我们看到网络零售的模型,网络营销的业态,这个过程中毫无疑问必然被大浪淘沙、鱼龙混杂,可能需要更加全新的能力、更加趋势性洞察的逻辑,更加互联网新经济规律,重新定义。
  我并不是一定给出一个结论,说太平洋直购,一定合法或者非法。但是对新生事物,现在还看不准的事物,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定罪这种严肃的后果严重的事。我感觉他肯定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太对,错误甚至局部也可能有犯罪的,总公司也搞不清楚,底下人无所谓,可能就会出些问题。但是,从商业模式创新来讲,轻易定义模式完全错或者完全对,都不可取。也许三年以后,我们会认为今天论证很可笑,这种电子商务的加速方式,会让在座的所有人瞠目结舌。我们也预测不到天猫加B2C,190亿,都以为不可能的。马云和王健林打赌,是非常可笑的伪问题,但是毕竟让传统的商业零售大佬,不得不面对。在网上、微博、网络很多人看作笑话,直接王健林判负数,传统的零售末路,传统商业依然是升级换代,更多的商业元素、社会力量、消费者形态和结构的变化正在反向定义很多看到的东西。
  我在8月17号听到一件故事。一个60岁的老太给儿子打电话,说等会儿买,听说晚上更便宜。原来大家电,可以在晚上买,这都是一种创新啊。
  我也是抛砖引玉,我希望我们对电子商务各种业态,更加深刻的理解,如果基于这样的理解,他就是目前被认为非法的,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能理解、也会支持它。到现在很多人说,你不是说团购?团购开始引进、开始标配,淘宝的聚划算,有的变成新的购物模型,58同城、赶集网,到底谁一定什么样,很多东西需要重新观察。
  崔敏:指控他们社会危害性是什么?对什么人造成危害?
  陈有西:指控传销罪两个社会危害性,第一个对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影响,正常销售模式被他颠覆,市场秩序混乱,担心导致老百姓上访。第二个就是欺骗下级加盟者的保证金。在本案中都没有发生。
  崔敏:他们本身有没有上访?
  陈有西: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上访,相反很多人为唐庆南喊冤。开庭时,全国自发来了很多渠道商,有500多人,集中到南昌中级法院要求旁听开庭,法院同意进去近百人,然后派了两百多警察维持秩序,派了两百多警校生和其他机关干部到法庭占旁听位子。有三百多进不去旁听的渠道商,数天就一直在寒风中等在法院门外。我辩护时他们要鼓掌,法院有纪律警告,结果休庭出来他们都围着我感谢、围着我握手流泪,搞得维持程序的警察压力很大,我劝阻了他们。都是支持太平洋直购网,支持到这个程度。公安、检察的说法,是他们都是参与传销的,为了他们自己的钱才会这样。但事实真相是,他们根本不恨唐庆南和精彩公司,因为他们的保证金都在各人电子银行的账上,没有被唐庆南损害,相反是被南昌市公安局查封了11.6亿,流动结算的还有6亿,老百姓是非是清楚的。这是真相,所以百姓不恨唐庆南,反而指责办案的公安机关。法院开庭后,南昌法院的其他法官对律师说,我们都听明白了,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这根本不可能是传销犯罪。原来传言,这个案子南昌是准备12月28号判掉过年的,开庭辩论后,法院没有下判,很慎重。我提的重新鉴定和请示最高法院两个建议意见,他们都很重视。据说已经请示到最高法院刑庭。到目前为止,本案没有出现任何社会危害性。11亿多公安局冻着,6个亿现在还在运营,在公安监控下网上购物照常维持着,销售返利和保证金都还在支付。公司在深圳还有6亿房产,这个公司资产质量非常良好。根本不同于崩盘的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案件。
  张泗汉:亏损13亿的审计结论显然是虚假不实的。
  陈有西:亏损这样审计出来的:拿进来保证金13.7亿,实现销售和渠道商集群替换的保证金后,还给先交保证金和返利13.7亿,绝大多数就是保证金的结算真相,本来企业做账为“应收应付”,还掉保证金,企业减少总负债,这个账户科目,企业原来做账是对的。但是南昌一个审计事务所,按照公安局有罪推定的意见,一定要审出亏损来,就错误进行科目调整,将收进保证金不作为企业收入,归还保证金说成是“企业管理费开支”,这样就成了无进有出,凭空出现了13.7亿的“管理费”亏损,这不是那几个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真的不懂《会计法》和财务结算基本原理,而是听从了侦查意见,完全丧失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所以我们当庭申请法院,必须重新审计。
  吴声:我基本认定他肯定不是传销。
  陈有西:包括胡钢刚才讲,是不是构成其他罪,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我们今天主要论证解决这种BMC模式是不是传销问题。这个案子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目前无论秩序,还是所有保证金安全性,都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保证金都在消费者和渠道商自己电子银行结算户头里,买个杯子花5块钱,就可以从他的账上扣掉五块。没有人移用他的保证金。就是这样的模式。
  黄浩:中国社科院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
  黄浩:太平洋模式太复杂 唐庆南受刑事起诉不合理
  对案例了解一些,不是太深入。所以趁这个机会仔细看一看,总的来说,这是我见到最复杂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之前,我总的感觉,现在立法,尤其电子商务立法,总是滞后于商业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这肯定是一个正常现象。在进行电子商务和商业立法方面,我认为一个原则,就是不适合做预防性的立法。应该给电子商务,尤其创新比较快,商业实践,一个更大的空间。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是发展的代价,这是我们应该承受的代价。
  我不懂法律,一看刑事法,经济问题牵扯这么高的高度,我谈的问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观点,提出一些问题,希望企业、或者在座专家,给我们更充分的详细解释。如果你把商业模式讲透、讲明白,自然而然大家就比较放心了,是这么一个问题。
  我认为,这个案件关键是商业模式的问题,你先把商业模式搞清楚,然后才能对照现在的法条来分析。我们分析商业模式的时候,有几个问题必须回答:第一点,商业模式构成要素非常重要,你提供什么样价值主张?第二,通过提供模式价值,怎样获得利润或者收益?第三,你是怎么做市场推广的?第四,应该清晰地把价值网络模式描绘清楚。
  这四个我认为很关键,结合这个案例:
  1、太平洋网,提供什么样的价值?太平洋表面看B2C,他讲BMC,实际表面是B2C,一方面牵涉供应商、一方面牵涉消费者,他成功或者失败,就出现在这平台内部设计,非常复杂的个人利益激励机制,我到现在不是非常清楚。也就是个人利益的设立机制,扯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必须首先回答清楚这个问题。比如我刚才讲到,PV值可以逐层逐层,如果没有人头层级关系,既然PV值是相关,PV值肯定有层级关系,PV值有层级关系很有可能隐性层级关系,必须回答第一个问题。
  2、你必须回答,这个平台到底是财务平台还是交易平台?这个很重要,因为如果是交易平台,你的盈利主要靠自然、消费获利,如果你是财务平台,财务平台风险非常巨大,尤其财务平台可以批发PV值,我感觉像金融设置的机制,里边蕴含很多风险,我不谈是不是违法的问题,但你的巨大风险分析是不是透彻?有可能损害消费者、也有可能损害供应商?
  3、承诺里边风险在哪里?太平洋网站有些话会有误导作用,比如“零风险”、“创业加就业”“省钱和赚钱”,本来传销很重要的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一体两面,而你们做宣传的时候正好碰到这一点上,所以设置机制有一个问题。风险怎么分配?不可能没有风险,只要挣钱风险和收益对等。如果零风险挣钱,很难做到。既然有风险,既然消费者参与经营,我认为消费者风险在哪里?必须回答清楚。而且整个平台风险如何分配?必须给供应商、消费者讲清楚,如果消费者承担大部分风险、平台承担小部分风险,商业模式就会不可持续,从刑法或者其他法律角度讲是合理的,但是经济发展规律来说,可能迟早要失败的。
  总的来说,我认为所有成功的商业模式,都不是复杂的商业模式。这个商业模式太复杂。你看亚马逊、淘宝所有商业模式都很简单,都是透明,所以能够吸收很多很多的消费者进去。即使不是违法,我希望太平洋公司,尽量把商业模式做的更透明一些、更简单一些,让我们看的更明白一些,会少去很多麻烦和法律纠纷,这是我基本的看法。
  你现在看是没有侵犯消费者或者供应商权利或者利益问题,有没有潜在的问题?讲更进一步一些,如果有潜在问题怎么办?通过对他商业模式分析、风险分配分析,去除潜在的风险,这样商业模式才能健康发展。
  再准确一点说,太平洋直购的商业模式与传销不同。个人认为,唐庆南等受到刑事起诉不合理。由于电子商务处于模式创新阶段,法律、法规应给与一定空间。但是,从商业角度看,太平洋直购模式的商业风险和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谢谢!
  方兴东:互联网实验室、博客中国、全球网创始人兼董事长
  方兴东:BMC模式需要规范 出问题政府也有责任
  我是法律的外行,这个事情听下来,大致有了眉目。一开始接触比较晚,听大家发言,我觉得关键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我比较同意崔老师的意见。
  第一个,在互联网这种模式下,处理新事物应该以宽松、宽容的方式,建设性的角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互联网发展到现在,比如前一段空姐代购以起私罪判了11年,性质争议就很大。电子商务更新,全国几百亿的规模,另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淘宝店不会有税收问题,按照传统法来讲,每天都有税收问题。互联网,最早发展主要是门户网站,传统版权制度,是许可制度,但是互联网到现在,未经许可已经先用了。如果说资产安全,按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做互联网到现在也不可能发展。一定要从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考虑,不应该轻易用刑法。
  这个模式涉及很多类似样本,有些比他做的更厉害,全国有很多类似的模式。这个问题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个新技术的发展;另外一个,我们管理没有跟上。包括这个事情,政府介入这么长时间,如果有问题,为什么不早点出来?要求他纠正?政府把它控制好、规范好。而让他发展到今天,又一棍子打死。我觉得我们管理方式,还是有很大问题。
  陈有西:江西自己做出了撤销案件无罪的决定,在公安监控下让全国各地不断往这个直购网上付保证金打钱,20多亿到了,又定性为传销抓人、冻结巨额保证金。这是不是钓鱼执法?这是全国渠道商意见最大的一个问题。
  方兴东:实际政府也有责任、当然从业者也有责任,社会也有责任,这个问题怎么慢慢规划化,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个,这个模式本身需要规范,几十个亿,在从业者来说,也是天文数字,当当做这么多年,上市融2亿美金,现在也就4亿美金,辛苦这么多年。一个好的公司平台,要有很好的商业模式、很好的团队。这个模式,一下收到这么多钱,我感觉这个模式很危险。我一年前在金华,一个模式一个月交税1个亿,我说迟早要出问题。包括政府问我,我说一定要控制,后来果然出问题了。很多创造价值才能建成好的商业模式,这个过程中,工商执法一开始应该,比如他层级设计不对,怎么调整一下、修改一下,从建设角度帮助解决这个问题,能够尽可能帮助。
  我大概看了一下这两年电子商务访问量排名,“京东”排名曲线慢慢向上发展,曲线波动很大,这个模式访问量,跟京东相比两个数量级,他本身真正基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包括交易量2个亿、3个亿,是不是真正电子商务,包括他用的词BMC,我们在业界这么多年,没有听说过。
  线上线下结合在一起,互联网也用了,互联网不是最本质的。这个模式、还包括做这个事情,赚这么多钱,也没有这么简单的商业模式。我觉得从法律层面,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需要一种比较建设性的、尽可能对产业发展有帮助的方式去引导它。包括从业者,类似网站在中国目前很多的,如果不加限制肯定出问题,靠抓几个案子严打、运动一下也是解决不了的。
  我觉得今天的研讨会很好。我们在IT业内人不太懂法律,法律人不太懂互联网,需要互补。特别到现在,网民已经发展到5—6亿,最近包括实名制的问题,媒体上不允许讨论。互联网领域,价值观开放共享,你要传统方式立法,这样的方向度推一个法律,肯定会造成更多的问题。很多关键问题,解决一定要得当。这个事情不宜太过,我觉得要有一定的规范和引导。这种商业模式不是世界领先,但是他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高新网络委员会委员
  胡钢:BMC不可能构成传销 是否具有可欺骗性值得考虑
  各位前辈、各位专家大家好,我是做互联网方面的律师,总体宏观材料都看了一下,只是给大家提供细节上的考虑,对无罪辩护本身没有什么意见。
  第一点可能背景性的资料,点滴、很侧面、很细节的东西,比如检察院提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没有官网没有官方网,检察官对电子商务了解不够。
  第二点太平洋直购网这是电子商务以前没有的词,可能避免直销,我也查一下域名,我们一般搞电子商务或者搞网络都知道主流用数字加拼音,或者字母组合比较少,仅仅域名来说,也是长期经营的考虑,欺诈性注册的网站,一般时间非常短。
  未完 见章节2
本文来源:中国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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